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的規定: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
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
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這為
離婚時未處理財產提供了法律的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
離婚方式,一是登記
離婚,二是訴訟
離婚。我們可以從這個兩個角度來分析
離婚時未處理財產糾紛。(一)關于登記
離婚后提
起訴訟的情形對登記
離婚后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把握以下處理原則:1、
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一方可以舉出相關證據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分割該漏分的、未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2、一方不履行
離婚協議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的情形雖然
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身份關系的解除具有法定意義上的國家意志上的嚴格拘束力,但是對該財產處理部分具備的
合同意義上的約束力,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對一方拒不履行
離婚協議約定的給付另一方財產或者相關款項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
起訴請求確認
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
離婚協議。3、一方對
離婚協議中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反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來的財產分割內容的情形。我們認為,在簽訂
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
離婚協議,但是必須在洗衣
離婚后一年內提起。法院經過審理,另一方在簽訂協議
離婚時沒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應當維持該
離婚協議的效力,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4、
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制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向法院
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婚姻法第47條 “
離婚時”的規定,狹義的理解,僅限于對“訴訟
離婚時”有關行為的規范,一是針對不誠信一方的懲罰性的不分或者少分財產的原則,同時對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可以采取民事制裁的方式。至于是否可以擴大理解到“協議
離婚時”,我們認為可以適用一方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制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的情形,只是對“協議
離婚時”一方所為的上述不當行為,并不以婚姻法第47條中有關妨礙民事訴訟的規定為依據作出處理。(二)訴訟
離婚后提
起訴訟的情形我們認為,雙方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
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確屬
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總的來講,一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請求,屬于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夫妻對其共有財產的共有所有權是絕對權,只要沒有因出現共有基礎喪失或者重大事由的情形而分割過就一直擁有共同的物權,不應當再規定訴訟時效。
離婚后,經審查確屬
離婚時未涉及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二是夫妻作為共有人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引起了夫妻共有法律關系發生重大變化時,才會存在一方原來擁有的物權共有權受到侵害的情形。雙方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以另一方侵害自己對夫妻財產的共有權為由向人民法院
起訴請求分割,才能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1條的規定,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如果雙方
離婚后,該物權共有權沒有實際發生變動,即沒有被原夫妻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善意取得時,沒有被侵權行為改變共有權屬狀態,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以分割夫妻財產的共有權為由向人民法院
起訴請求分割未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離婚必然涉及到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但可能出現遺漏共同財產的情況,當然更多還是一方轉移、隱瞞了共同財產,這無疑會給另一方造成損害。因此,在
離婚之后若發現還有共同財產沒分割的話,允許當事人向法院提
起訴訟,要求對這部分未分割的財產作出分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