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什么時候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對受害人的身體造成損害,必然使其精神受到一定創傷,給予經濟上的補償是一種精神撫慰,我國法律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于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時間,有限制性的規定,當事人應該在提出人身侵權賠償的同時提出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否則,人身侵害訴訟結束后,不能就同一
交通事故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即便提出了,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因此,大寶應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的同時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以免錯過訴訟機會。
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是不能讓與或者繼承的,只有
交通事故受害人本人或者死亡的近親屬才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所以即使有請求權的人以讓與或繼承的方式同意其他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人民法院也是不予受理的。
但是,如果侵害方已經以書面形式表示將受害人或者死亡人的近親屬就其精神損害支付賠償金,或者是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
起訴了,這種情況下精神損害賠償權可以被讓與或繼承。
二、
交通事故賠償所需資料:
發生
交通事故理賠糾紛時,索要
交通事故賠償立案需準備以下資料:
(一) 證明原、被告主體資格的證據
1、 原告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 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 原告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名稱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 當事人為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死者家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
5、 提交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相關關系的證明。
6、 提供受損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互相關系的證明。
(二)
交通事故證明具有訴訟及代理資格的證據
1、 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負責人證明書(加蓋公章)。
2、 原告委托他人代為訴訟的,應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寫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及聯系電話,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代理人為執業律師的,應提交執業證復印件。
3、 原告為香港居民或涉臺、澳及其他地區、國家的當事人委托國內執業律師代為訴訟的,應按照司法部的規定經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辦理公證委托手續。
(三) 證明雙方當事人發生
交通事故及其他證明訴訟請求的證據
1、 交通肇事損害賠償訴訟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
故的責任認定書、
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或調解終結事故等證明材料
2、法醫鑒定材料、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或傷殘重新評定書。
3、人身受損的,提交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出院證明書、轉院證明書。
醫療費發票、傷者誤工工資證明、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殘疾用具價格證明、供養人的基本情況證明、交通費住宿費發票等。
4、 財務受損的,提交財務損失評估報告,維修發票。
5、 提供訴訟請求中具體請求金額的計算方法和清單。
一般
交通事故賠償中主要是人身傷害賠償和財產損失賠償,當然也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不過,這三者里面,因為精神損害賠償往往是基于
交通事故造成精神方面的損傷,因而在計算賠償的時候,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往往需要結合一些實際的情況,如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雙方對此次事故需要承擔的責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