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立案移送
管轄是否允許?先立案移送
管轄是允許,應當先立案,后移送
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
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
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
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
管轄的,不存在移送
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
管轄權。依法享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二、移送
管轄和
管轄權轉移的區別是怎樣的(一)前提不同,
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
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二)對象不同,
管轄權轉移的是
管轄權,而移送
管轄移送的是案件;(三)法院不同,
管轄權轉移從有
管轄權的法院到無
管轄權的法院,而移送
管轄則正好相反;(四)級別不同,
管轄權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移送
管轄可以在同級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五)作用不同,
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
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移送
管轄主要是糾正錯誤。(六)發生原因不同,
管轄權轉移是為了解決不便于審理;案情復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移送
管轄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
管轄權。案件是否由法院或者說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受理的話,主要還是根據它是否符合立案的條件,不同的案件的話,它的立案的標準會存在著很多的差異,并且我們國家立案完畢之后的話,是需要看是否擁有
管轄權的,發生錯誤的
管轄會進行一定的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