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征地補償標準新規定是什么?近日,廣東陽江市政府印發《陽江市村(居)集體留用地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范陽江市村(居)集體留用地管理,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規定》指出,在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市轄區(不含海陵島試驗區、陽江高新區)留用地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15%安排,其他縣(市、區)留用地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0%-15%安排,安排的留用地面積不計入實際征地面積。省級以上線性工程重點項目征地留用地采取貨幣補償方式安置,不再安排留用地。
《規定》強調,鼓勵和引導被征地村集體留用地安置接受貨幣補償方式,減少土地供應壓力。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的,其補償標準由征地單位與被征地村(居)集體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該留用地辦理轉為建設用地手續需要的所有費用總和。
《規定》要求,留用地應當依法轉為建設用地。各縣(市、區)應當從年度用地指標中預留10%-15%,作為留用地辦理轉為建設用地的指標。留用地應當以被征地農村經濟組織集體名義進行登記。2009年6月19日以后批準的留用地,嚴禁分配到村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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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需要有完整的手續,其中包括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否則,就是違法
拆遷。另外,補償標準是否合理、征地補償發放是否及時、是否按照“先補償后
拆遷”原則進行征地
拆遷活動也是征地
拆遷的先決條件。如果您還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