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離婚要交哪些材料?
一、訴訟
離婚要交哪些材料
一方
起訴離婚時需要以下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
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二、
起訴離婚程序有哪些?
第一階段:
起訴階段。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
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
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
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
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
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起訴離婚只是我國
離婚途徑中的一種,其實很多時候夫妻
離婚優先考慮的都是協議
離婚。往往,在無法協議
離婚的情況下,才會說向法院提
起訴訟。提起
離婚訴訟,需要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確實完全破裂,最終也不會判決解除婚姻關系。而在
離婚訴訟中要想取得有利判決,證據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