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簽
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一)未簽勞動
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如果未簽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二)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
合同關系成立。《勞動
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三)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因此簽了
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勞動
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四)未簽勞動
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部門投訴。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定要簽訂勞動
合同嗎?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
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
合同。同時,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
合同規定的標準
執行;沒有集體
合同或者集體
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
合同。否則,企業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在簽訂勞動
合同上面,我國《勞動
合同法》中明確了,必須要采取書面形式簽訂,這就是
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口頭勞動協議,這也不會被認定為有效。而在簽訂勞動
合同的時間上面,必須是在雙方建立用工關系的一個月內。超過規定的時間,不管是對用人單位還是對勞動者,這其實都會有一些不利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