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
合同訴訟地是哪里?訴訟應向有
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否則法院不會受理,訴訟程序也不會啟動。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濟
合同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或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轄,但當事人還可以約定
管轄,即
合同的當事人在書面協議中選擇由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約定
管轄的不得違反法律關于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二、其它
管轄情況①特別地域
管轄。根據規定,因
合同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
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
合同簽訂地、
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以及代表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②專屬
管轄。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
合同時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
管轄,外國法院無權
管轄。③協議
管轄。涉外
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
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
管轄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這里"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是指
合同簽訂地、
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被告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所在地等。④應訴
管轄。也叫推定
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即無獨立的
管轄權協議,
合同中無選擇法院的條款,也無任何口頭承諾,只是當一方當事人在一國法院
起訴時,另一方對該國法院行使
管轄權不提出異議,或者無條件應訴,或者在該法院提出反訴,這都表示當事人已接受該國法院的
管轄。第245條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
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
管轄權的法院。以上是地域
管轄的內容。應當注意:對同一案件,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選擇一個法院
起訴;如果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法院
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受理。對于加工承攬
合同存在矛盾和糾紛的,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當事人在提出訴訟請求時,應當向司法機關咨詢是否具備
管轄權,以避免在后期發生訴訟
管轄錯誤的情況出現,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