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了取保后還會批捕嗎?
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終結或者不會判刑,至于會不會再批捕,還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刑事訴訟中的
取保候審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不逃避或妨礙偵查、
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
逮捕。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
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二、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
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的嬰兒的婦女。4、對被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
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
逮捕條件的。5、提請批準
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
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6、移送
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
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審查
起訴、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
起訴或審判的。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
逮捕的。以上就是有關取保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取保的具體情況應當基于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只要在符合取保的條件下才可以辦理取保程序,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行政復議,并要求對相關情況進行重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