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成品油的經營需要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沒有取得許可的情況下經營成品油的,情節嚴重會構成非法經營罪。(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
證券、
期貨、
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未經我國相關部門的審理時,任何人員不得倒賣和生產這類成品油及制品。如我國的相關部門發現違法人員進行倒賣的,按照實際案情對這類人員進行處罰,公民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