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是補還是6個月?訴訟時效中止,其本質是時效計算的暫停,等到法定的暫停情形消失后,繼續開始計算。因此,并不是補6個月。可以理解為暫停了多少時間,后面就延長多長時間。特別注意一點,時效中止的發生時段,必須是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二、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依法暫時停止進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進行的情況,又稱為時效的暫停。《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三、時效中止的情形:(1)不可抗力,人力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包括自然災害和人的活動,前者如地震、洪水、臺風等。出現不可抗力時,使得權利人在客觀上無法或不便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行使請求權,而且即使權利人主觀上要求行使權利亦無濟于事。因此,法律規定時效期間中止計算予以救濟是完全必要的。(2)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2、其他阻礙(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2)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
遺產管理人;(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3、發生時段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由此可知,訴訟時效中止是以暫停時間來計算的,也就是說暫停的時間就是要補齊的時間,并不是只要補6個月就可以。再者,訴訟時效中止是有條件的,并不是隨時都可以發生,而且原因也必須是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一些不可抗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