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自訴案件在哪立案?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
管轄,也可以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法院進行
管轄,自訴人可以選擇這兩個法院提
起訴訟。自訴案件立案是法院對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自行向法院提
起訴訟的輕微的刑事案件,經審査決定列為訴訟案件予以審理的一種程序。法院對自訴人提出的訴狀或口頭訴訟材料進行審査后,確定案件應由本法院
管轄,且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就應當予以立案,并開庭審判。不屬于本法院
管轄的,應依規定移送有
管轄權的法院處理。法院立案的刑事案件,只限于吿訴才處理或其他不需要偵査的輕微的刑事案件。犯罪嚴重,必須由檢察院公訴的,應移送檢察院處理;對缺乏充足證據,或者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應說服自訴人撤回
起訴,或裁定駁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
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以上就是有關自訴案件立案的具體規定,一般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
管轄,也可以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法院進行
管轄,自訴人可以選擇這兩個法院提
起訴訟,如果立案的法院不具備
管轄權的,那么還需要進行移送
管轄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