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為適應審判實踐出現的特殊情況,法律對級別
管轄所作的靈活性、變通性的規定,使得上級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審判下級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刑案;下級法 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案,可以請求移送上級法院審判。但是必須注意:第一,上級法院只有在必要時候適用個案,當然,上級可以 依職權決定;第二,上級應向下級法院下達改變
管轄決定書并書面通知統計檢察院;第三,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無期或死刑的案件,認為無須重判無期或死刑的,仍 可依法審理;第四,基層法院認為受理的案件可能被判無期或死刑的,應當按照司法解釋要求的程序和時限操作;第五,其中一人或一罪屬于上級法院
管轄的,應全案上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