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
合同和格式
合同的主要區別在哪里? 一、要式
合同與格式
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要式
合同是指依據法律規定,應具備特定形式的
合同。如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簽訂的
合同,就屬于要式
合同。
格式
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
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
合同。也就是說,對于要式
合同,雖然其形式必須是法定的,但其內容還是由雙方當事人合意決定的。
而格式
合同則不同,雖然其形式沒有法定要求,但其內容卻是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好的,對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
二、什么是要式
合同?
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
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
合同,后者稱為約定之要式
合同。根據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
合同分為要式
合同與不要式
合同。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不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
合同的形式,又稱
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
合同內容的外部表現,是
合同內容的載體。
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電子數據等其他形式。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
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
合同,后者稱為約定之要式
合同。所謂書面形式,就是指
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三、什么是格式
合同?
格式
合同,也稱定式
合同、標準
合同、附從
合同。在我國有的學者稱之為標準
合同,有的則稱之為附從
合同者或定式
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其稱之為格式
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
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條款組成的
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反映出來的,則稱之為普通
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
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也有學者定義為“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部門、社會團體預先擬訂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條款”。
綜上所述,要式
合同的內容必須是法定的,要具備特定形式,而格式
合同只是一方確定
合同內容,對方可以同意或者否定,沒有法律強制性要求。這就是要式
合同和格式
合同的主要區別。一般來說,要式
合同的內容要比格式
合同的內容要來的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