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
違約方繼續履行
合同應具備哪些條件?一、請求
違約方繼續履行
合同應具備哪些條件?
合同的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在
違約方不履行
合同時,基于非
違約方的履行請求,法院強制
違約方繼續履行
合同債務的
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繼續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
合同恢復到在正常履行條件下,非
違約方能夠達到的利益狀態,是一種重要的
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本文主要研究非金錢債務的繼續履行。
判決
合同繼續履行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存在
違約行為;
(二)必須有守約方請求
違約方繼續履行
合同債務的行為,即必須是基于債權人的履行請求權的行使;
(三)必須是
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
合同。應當說除了不能繼續履行的
合同,其他的
合同都能夠繼續履行。
二、不宜判決繼續履行
合同的情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
違約責任的承擔。
1、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
合同無論在事實上還是法律上不能履行(包括
合同標的已滅失、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人民法院
執行、
合同無效等情形),均使
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必須消滅,而不是也不能強制履行。
2、債務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比如一些個人性質的服務
合同,如委托
合同、演出
合同、技術開發公司、著作出版
合同等,這些
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債務標的決定了不適于強制履行,否則,對債務人身施以強制,無異于把債務人置于受奴役的地位,將使
違約責任恢復其原始的人身責任性質,與現代社會人格尊重,人身自由的基本價值相違背。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請求
違約方繼續履行
合同應具備哪些條件,里面的包含各種因素太多,需要具備的條件因素也很多,當然也有很多情況不能適用繼續要求
違約方履行其
合同,所以我們還是建議您最好要咨詢律師,避免出現差錯哦。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