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
合同補償金跟賠償金能同時索要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
合同約定,在同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時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它的性質是補助費用,不需要行為人存在過錯或違法行為,適用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非過失性解除、經濟性裁員)、
合同終止。而經濟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需要付給勞動者遭受損失的賠償。它更加強調用人單位一方存在過錯,是一種賠償性質的費用。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很多種,法律是這樣規定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
合同后都是會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如果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勞動者要解除勞動關系時,也是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是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關系時,也是需要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來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金額可以通過雙方協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