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員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除第18條規定的5種情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外,其他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都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國家并沒有相關法律或條令規定軍人轉業費用的歸屬性質,故應根據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分段考慮其歸屬性質:1、凡根據軍人婚前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
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2、凡根據軍人婚后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3、《婚姻法解釋(二)》第13條規定,軍人的傷亡
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贊等也屬于個人財產。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二、轉業費的發放標準:1、轉業生活補助費。按照轉業軍官、文職干部服現役時間、職務等級、批準 轉業時的本人原工資,發給轉業生活補助費。正師職、專業技術6級、正局級以下軍官、文職干部連續軍齡在8~9周年的,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工資;9周年以上 的,每滿1年增發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但最多不得超過16個月的本人原工資。連續軍齡不滿8周年的和
執行地方工資標準的干部,轉業時不發給生活補助費。2、轉業安家補助費。按照轉業軍官、文職干部服役時間、職務等級、批準轉 業時的本人原工資,發給轉業安家補助費。正師職、專業技術6級、正局級以下軍官、文職干部服現役14周年以下的,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超過14周年 的,從第15年起,服現役每滿1年再增發半個月的本人原工資。3、自主擇業補助費。對2001年1月1日以后批準轉業的自主擇業的團職軍官、處級文職干部和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干部,軍齡滿20周年的營職軍官、科級文職干部和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干部,發給自主擇業補助費。軍齡15周年以內的,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從第16周年起,每滿1年發給1~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周年計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滿周年的標準計發。對于軍人復員費的認定,應當由軍隊根據相關規定和標準來向復員軍人發放,具體情況下還應當嚴格對照相關情況來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司法由機關提出訴訟,由司法機關來對相關費用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