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逃罪幫助犯的處罰是怎樣的1、窩藏、包庇罪2、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包庇罪只能由作為方式實施,單純不提供證言、沉默不語或者不出庭作證行為,不屬于“做假證明包庇他人”的行為,不成立包庇罪。刑法規(guī)定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第三百六十二條 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guān)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脫逃罪,根據(jù)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脫逃罪】依法被關(guān)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脫逃,是指依法被關(guān)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和改造場所逃走的行為。被
執(zhí)行社區(qū)矯正的人逃跑的,不構(gòu)成脫逃罪。二、失職致犯人逃脫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屬于玩忽職守罪的特別規(guī)定,凡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構(gòu)成犯罪的,都應以特別法條即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定罪
量刑。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在主觀上必出于過失,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員企圖逃跑,但卻放任不管,屬于故意,此時應以私放在押人員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脫逃但根據(jù)環(huán)境條件,在押人員的自身能力因素輕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結(jié)果致使逃跑,構(gòu)成犯罪的,則應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定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處罰刑法第400條第2款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后繼續(xù)犯罪,給社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危害等等。綜上所述,對于幫助逃罪的還可能會受到共犯的處理,一般對于幫助逃脫罪的處罰一般都會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還是在沒有其他嚴重行為的情況下,如果情節(jié)嚴重的會判處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