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是否成立未遂的
量刑扒竊是屬于盜竊罪,一般存在未遂情況可以參照下面的分析考慮: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遂認定時從以下幾方面入手: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對于結果犯,行為人僅僅實現了其實施犯罪的故意,沒有實現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結果的故意。對于實行犯,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也沒有完全實現,即行為人欲實施完畢的行為沒有實施完畢。不論行為和結果,都是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行為人扒竊的,公安機關需要對其進行
逮捕,以對其進行定罪
量刑。盜竊罪有多種行為模式,扒竊只是其中的一種,而根據《刑法》理論,盜竊罪屬典型的結果犯,對于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沒有當場獲取財物的,應認定為犯罪未遂。故扒竊也存在犯罪未遂的可能,且可以想象,司法實踐中,扒竊多是以未遂的形式出現的。故對扒竊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應當適用未遂犯的規定處理。二、盜竊既遂與未遂怎么區分?盜竊罪的既遂標準是,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著行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為人并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本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綜上所述,對于扒竊中犯罪未遂的認定會從是否著手實施犯罪來認定,而且最后是否已經得逞,或者是否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得逞的,是會認定為犯罪未遂的,在
量刑上也會有所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