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
商標認定材料有哪些(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
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二)證明該
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
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三)證明該
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四)證明該
商標作為馳名
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
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
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五)證明該
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
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二、申請馳名
商標的受理程序1、在
商標管理工作中收到保護馳名
商標的申請后,對案件屬于《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應予受理;對認為不屬于該情形的,應當依據
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做出處理;2、對屬于《中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案件,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省級工商局(再由省級工商局報送國家
商標局);3、對國家
商標局認定為馳名
商標的,應根據
商標法第十三條和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案件作出處理;4、對當事人要求工商局依據
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其
商標,且提供了該
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
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的案件,如果該案與已被作為馳名
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
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
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工商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出裁定或者處理。但是,如果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
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
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了該
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應當按上述程序報請國家
商標局或者
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認定。當事人提出申請馳名
商標的申請,需要滿足《
商標法》第13條中規定的情形才行。若發現并不滿足法定情形的,可以根據《
商標法》及實施條例作出相應的處理。而結合新《
商標法》中的要求,認定馳名
商標,需要考慮相關公眾對該
商標的知曉程度、該
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以及該
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