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訴訟原告有什么舉證責任 一、
專利訴訟原告的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專利侵權訴訟屬于民事侵權訴訟的一種,應當適用民事侵權訴訟的一般規則。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
專利侵權訴訟中,提出指控的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首先承擔舉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以下事實:
(1)是否擁有
專利權以及
專利權處于何種法律狀態;
(2)被控侵權人何時何地實施了何種行為;
(3)被控侵權行為的技術內容是否落入
專利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范圍;
(4)被控侵權行為人的實施行為出于生產經營的目的。
二、
專利訴訟原告需要的證據
對
專利訴訟原告來說,最重要的是要收集侵權的證據,購買到侵權產品固然重要,但有些侵權產品本身就是假冒他人的產品,上面所寫的生產廠家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侵權廠家。因此,最好直接到生產廠家購買涉嫌侵權的產品,必要時可以采取公證取證,或者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行使其他職責時,順便獲取侵權證據。原告取證工作最難的是得到對方生產銷售的數額,這可以請求法院采取證據
保全措施,以獲得這方面的證據。獲得侵權與侵權數額的證據是原告取勝的關鍵。
原告在
專利訴訟中需要的證據具體包括:
1、權利證明,如:
專利證書、
專利申請文件、實用新型
專利權人應當提供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2、實施侵權行為的證明,如:侵權產品、侵權方與他人的訂貨
合同或轉讓
合同、侵權產品的銷售發票、侵權產品說明書、技術對比文件等。
作為
專利訴訟中的原告,是需要承擔最初的舉證責任的。畢竟
專利糾紛一般都是屬于民事糾紛,因此遵循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然也有可能適用舉證責任導致。實踐中,
專利訴訟原告就需要提前收集好相關的證據,這樣才有可能獲得有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