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地域
管轄是指根據當事人住所地確定
管轄法院的一種
管轄。我國對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打民事官司應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去起 訴。那么何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對作為公民的個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戶籍所在地,如果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 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對作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主要營業地。如果被告是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聯營體,則 由注冊地法院
管轄;沒有注冊地,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
管轄權。 “原告就被告”不僅是我國普通地域
管轄的一般原則,也是世界各國民事訴訟中普遍采用的一個原則,這一原則適用于絕大多數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況 下,按照這一原則確定案件
管轄時,可能并不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或者影響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因此,確立“原告就被告”這一普通地域
管轄的例外規 定就顯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
管轄的例外規定主要體現在《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它們都規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
管轄,原告所在地與 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
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例外情況有四種:
第一, 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所謂身份關系,是指與人的身份相關的各種關系,如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這類訴訟是人身權益問題。被告在國外的,原告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第二,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
管轄。但是, 如果被提
起訴訟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已被依法宣告其失蹤的,就難以確定其所在地。對此,為保護原告的人身權益,法律上確定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三,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被勞動教養的人在被勞動教養期間,集中住在勞動教養地,而勞動教養地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被告的經常居住地,因而該地法 院對涉及被告身份關系的訴訟無司法
管轄權。另外,由于被提
起訴訟的人正在接受勞動教養,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由其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也不便于 應訴。因此,法律上規定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司法實踐中,還有雙方當事人都是被勞動教養人的訴訟,在這種情況下,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
管轄;被 告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第四,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被監禁的人在被監禁期間因喪失自由,無權在其住所地。所以,原告既不宜向其原住所地的法院
起訴,也不宜向其被監禁地法院
起訴,因 而法律規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
管轄。在司法實踐中,如遇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的,則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被監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的人民 法院
管轄。
由于實際生活錯綜復雜,在審判實踐中還會遇到關于普通地域
管轄適用原則的其他特殊情況。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對以下特殊情況作了補充規定:
第一, 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 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三,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四,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
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人員,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五,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六,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七,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八,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
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
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
管轄。 第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的,應由當事人一方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