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侵權行為地”作為確定侵權案件
管轄法院的聯結點,這是世界各國的通例。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 意見》第28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1)侵權行為實施地
侵權行為實施地是指實施侵權行為的地點,又稱侵權行為發生地。由于計算機網絡具有信息傳播“階段性”的特點,其侵權行為實施地呈現出分離化的特征。
(2)侵權結果發生地
侵權結果發生地是指造成損害后果的地點。由于計算機網絡具有廣泛聯結、任意聯結的特點,其侵權結果發生地呈現出擴散化的特征。
仍 以非法上載他人作品并在網上傳播為例,從理論上說,該作品可以到達計算機網絡所覆蓋的全部范圍——全世界,并可傳播給全體網民。如果將該作品所能到達的地 點都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則全世界的法院就都有
管轄權了,這一推論顯然與設立
管轄制度的初衷19相違背,因而是不可能成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20日)中稱:“與會同志普遍認為,在
知識產權 侵權糾紛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應當理解為是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發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損害就認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權結果發生地。” 認為這是從侵權行為導致侵權結果的方向對于侵權結果發生地做出的限制,但該意見中的“直接”應如何界定范圍尚不明確;同時,筆者試圖從
管轄地反推 聯結點的方向對于侵權結果發生地提出限制。
在研究地域
管轄問題時,一般來說,如果根據某聯結點得出的
管轄地是全部法域(一般為一國的范圍),甚至超過全部法域(如全世界),則該聯結點應歸屬無效,此時應尋找另外的聯結點作為
管轄的依據,否則,就會出現依據
管轄制度得出的結果否定了
管轄制度基礎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