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監督的方法有哪些?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為了促進我國公安機關規范的執法以及公正的執法,檢察機關擁有監督管理的一項職能,從而有利于維護人民的利益。那么立案監督的方法有哪些?下面筆者為您詳細介紹一下,您可以閱讀了解一下。立案監督的方法(一)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偵查案件的監督1、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實踐中,對于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主要有三種形式:第一,受理被害人的申訴。第二,受理其他有關人員的報案、控告和舉報。第三,人民檢察院發現的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線索。2、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審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受理被害人提出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偵查案件后,應當審查以下幾個方面:是否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事實;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立案條件;是否屬于相應的公安機關
管轄;公安機關是否決定不立案。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刑事立案監督案件時,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3、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的,由承辦人提出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檢察長批準,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4、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說明的理由是否成立進行審查。對于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發出《通知立案書》,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收到《通知立案書》后,應當在
15 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5、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屬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二)對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案件的監督對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公安機關撤案,已采取
拘留、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可以建議解除強制措施。對于提請檢察機關批準
逮捕或者移送
起訴的,應當作出不批準
逮捕或者不
起訴的決定。(三)對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報請立案偵查而不報請立案偵查案件的監督對于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報請立案偵查的,偵查監督部門應當提出意見,制作《建議報請立案偵查書》,送達本院相應的偵查部門。建議不被采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以上就為您介紹了立案監督的方法,了解這些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立案監督是人民檢察院監督不可缺少的部分,有利于案件的司法公正,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見立案監督在案件審理中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