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地域
管轄的概念及確定的依據 地域
管轄,是以法院
管轄的地區與人、事、物的關系所確定的
管轄。所謂法院
管轄的地區,是指一定的法院在一定的地區行使司法
管轄權。所謂與人、事、物的關系,是指法院與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的事實和所爭執的財物具有司法
管轄的關系。
確定地域
管轄的依據,一是以司法區與行政區相一致,一定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民事案件由一定司法區的法院
管轄;一是以當事人行使訴權與法院行使審判權相一致,當事人向當地法院提
起訴訟,當地法院對訴訟行使審判權。 二 地域
管轄的種類
1 一般地域
管轄 根據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關系所確定的
管轄,稱為一般地域
管轄。凡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訴訟,均由其住所地、居住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這種
管轄制度,人們通常稱之為“原就被”,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法院
起訴。這種
管轄制度建立的基礎,是屬人的司法
管轄原則。屬人的司法
管轄原則,在大多數情 況下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
管轄,并不適應客觀的需要,因此在法律上又賦予對人
管轄原則的靈活性,即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比如: 對不在中華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原告要在自己住所地或居住地的法院
起訴。 對被監禁的人提
起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2 特殊地域
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殊地域
管轄有:
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 因
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因
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
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
管轄。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
管轄。
3 專屬
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專屬
管轄有: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所謂因不動產糾紛,是指因為對不動產的產權歸屬或分割等所發生的糾紛,其訴訟標的所指向的是不動產。
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因繼承
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
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繼承人死亡地是繼承關系發生地,主要
遺產所在地是繼承
遺產的主要確權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