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到期公司不簽
合同怎么辦?(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3、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事實證明,在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
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勞動
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
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
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二、勞動
合同可以續簽嗎勞動
合同終止后,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續訂勞動
合同是指
合同期滿后企業與員工不終止勞動關系,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
合同確定的權利與義務,即原訂立即將到期的勞動
合同延長有效期的法律行為。續訂勞動
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
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天津市實施勞動
合同制度規定》,勞動
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
合同的,應當在
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勞動
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
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準。勞動
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
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于勞動
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
合同的最低標準。那么在勞動
合同中也要寫明工作的具體內容以及工作的具體期限,如果勞動
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
合同時,用人單位也是提前通知勞動者并按照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的,同時經濟補償金的具體金額會根據勞動者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來確定和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