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處理新規是什么?《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為了規范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本規定共十二章一百一十四條, 經2017年6月15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17年7月22日發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7日發布的《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同時廢止。二、具體內容第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
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第十四條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采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后報警:(一)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志或者無
保險標志的;(二)碰撞
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第十五條 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危險物品車輛駕駛人、押運人應當按照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操作規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交通事故發生后,駕駛人員應當第一時間對傷員進行救治,對于造成了傷殘情況的,也需要在救治結束后,進行合法的司法鑒定,以確定傷殘鑒定等級,對于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規定來處理,避免程序錯誤而導致法律適用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