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除外。
《法院
執行解釋》第三條 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臺的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港、澳、臺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
(釋解)
本條是關于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規定。
一、審判
管轄
刑事訴訟中的審判
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具體地講,也就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 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或者說是它們在第一審刑事案件受理范圍上的分工。從訴訟的角度講,審判
管轄所要解決的是某個刑事案件 由哪個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進行審判的問題。
管轄包含有職能
管轄與審判
管轄,兩者之間的關系因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而有所不同。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的職能
管轄和審判
管轄是重合的,都是審判權的具體落實。對于公訴案件,則是偵查權、
起訴權、審判權相互關系的直接反映,具體表現為:
第一,公安、檢察機關的職能
管轄和法院的審判
管轄,依刑事訴訟活動的先后次序,發生于不同的訴訟階段上,可以說,職能
管轄是公安司法機關在受理案件上的第一次分工,審判
管轄則是案件進入實質處理階段后的第二次分工。
第二,職能
管轄并不必然導致或引起審判
管轄,因為有的案件經過偵查或審查
起訴階段即告終結,并不進入之后的審判程序,當然也就不產生審判
管轄的問題。
第三,刑事訴訟關于劃分人民法院的級別
管轄、地域
管轄以及專門
管轄的原則和標準,同樣應當適用于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即公安、檢察機關各自系統內部 在立案偵查上的權限劃分,既要與人民法院的級別
管轄、地域
管轄和專門
管轄相互對應,又要不失靈活性,以適應偵查活動自身的特點。
按照本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第二審案件的審判由第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進行,所在,只要明確了第一審案件的
管轄,實際上也 就解決了第二審案件的
管轄問題。至于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屬酚諤厥獾納笈諧絳潁?哪個法院有權審查核準死刑案件,哪個法院有權對確有錯誤的生?芯 齪筒枚ń?行
再審,都需要本法在有關的程序中特別予以規定。因此,這種特殊的案件
管轄問題,無需在一般的審判
管轄中加以規定??/p>
根據本法第14l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
起訴的案件,應當按照審判
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所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與各級人民法院
管轄審理的案件范圍相適應。因此,明確了審判
管轄,也就相應地確定了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除設有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外,還設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 人民法院又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與人民法院的設置相適應,刑事案件的審判
管轄,可以分為級別
管轄、地域
管轄和專門
管轄。
二、級別
管轄概述
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就是級別
管轄。我國人民法院分四級設立,級別
管轄就是要解決四級法院之間的第一審
管轄分工。
本法劃分級別
管轄,充分考慮了下列因素:
1.案件或案件所涉及社會關系的性質和可能判處的刑罰的輕重程度。一般而盲,性質越重大、所涉及的社會關系越復雜或敏感或處刑可能越重的案件,就越應由相應較高級別的人民法院
管轄,以保證掌握好政策、法律界限,保證審判質量。
2.案件社會影響面的大小。案件的復雜和處理的難易程度常常與其社會影響的強度和影響面成正比,所以,
管轄法院的級別一般應當與此保持對應。
3.各級人民法院的職權范圍和工作負擔。各級人民法院的具體職權范圍和工作任務有很大的區別,級別越高的人民法院的職權范圍、工作內容就越廣泛,任務越重,不宜審判過多的第一審案件,因此,大部分第椛笮淌擄訃?需要放在中、基層法院來解決??/p>
4.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本法對四級法院的
管轄范圍作了原則性規定,同時,又保留了一定的靈活性,使人民法院能靈活解決實踐中的特殊問題。
三、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本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除外。"這就是說,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
我國刑事案件有普通案件和特殊案件之分。以刑罰輕重為標準,還可將普通刑事案件分為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前者為判處有期徒刑及其以下刑罰的案件,后 者為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自治縣旗。人民法院,市轄區人民法 院。有些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還設有若:廠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的案件,人民法庭也可以審 判。
值得注意的是,涉港、澳、臺刑事案件在我國一直是作為涉外案件處理,依本法關于級別
管轄的規定,應由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但基于涉港、澳、臺案件的特 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港、澳、臺居住的 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臺的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臺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證明 本人身份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