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
離婚哪些情形下,子女隨父方生活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2、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協議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3、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5)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父方照顧孫子女的;(6)八周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父生活的。二、
離婚案件如何爭取小孩
撫養權?夫妻
離婚以后,由于小孩不能同時與夫妻雙方共同生活,只能由一方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
離婚案件如何爭取小孩
撫養權就成為了夫妻最關心的問題之一。(一)夫妻協商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對于
離婚后小孩
撫養權的歸屬問題,一般首先由夫妻協商確定。這是因為,作為孩子的父母,夫妻雙方都應當從對孩子有利的角度出發,通過積極地協商和考慮,確定孩子的
撫養權歸誰。夫妻協商是解決
離婚案件中小孩
撫養權歸誰的最好的辦法。這是因為,如果夫妻可以在和睦友善地環境中對小孩的
撫養權達成協議,那么
離婚后夫妻關系一般也不至于惡化,這樣就為小孩的健康成長提供了一個較好的環境。(二)向法院
起訴但現實是殘酷的,夫妻
離婚時為了爭取小孩
撫養權往往打得不可開交。很多夫妻,在
離婚時常常想當然地把孩子當作一種私人財產,為孩子的
撫養權爭得你死我活。很多人
離婚時都難以就孩子
撫養權的問題達成協議,這個時候也就只能向法院
起訴爭取小孩
撫養權了。雖然說,法院的判決具有權威性,具有一錘定音的效果。但是,夫妻
離婚時為了爭取小孩
撫養權而鬧上法庭,最終雙方傷了和氣、成了仇人,以后不管哪一方爭取到了小孩的
撫養權,都很可能阻撓另一方探望孩子。因此,從長遠來說,
離婚案件中通過向法院
起訴爭取小孩
撫養權時,受傷害最大的往往是孩子。雖然在很多情形下,子女跟隨父親生活的可能性要大一些,但這也不絕對。很多時候,如果父母在
離婚的時候可以協商解決子女
撫養權問題,那么相對給子女造成的影響就會更小一些,而在協商的過程中,雙方就可以約定子女
撫養權歸父親,跟隨父親生活,而母親按照子女的具體情況定期支付一定金額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