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審不服判決抗訴期限的規定是什么?刑事一審不服判決抗訴期限的規定是在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的235條規定的,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上訴和抗訴,一般情況下判決的是10天,裁定的話是5天,這樣的一種期限方面的考慮的話,是為了保證充分的可以行使
上訴權利,同時也要保證能夠得到迅速的裁決。刑事訴訟中規定
上訴期限,旨在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必要的時間考慮、準備
上訴,以更充分地行使
上訴權,同時保障第二審程序及時、順利進行,并且使正確合法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得到迅速
執行,錯誤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得到及時糾正。對于刑事訴訟
上訴期限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做出了相關的規定。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
上訴和抗訴案件,必須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不服判決的
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
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
上訴和抗訴的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第二百四十二條: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
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
上訴、抗訴期限確定。如果原審附帶民事部分是另行審判的,
上訴期限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
執行。二、
上訴會加重刑罰嗎?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 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
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
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根據上述規定,
上訴不加刑原則,只應用于被告一方
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
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
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
上訴的
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
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上訴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種刑種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變刑罰的
執行方法,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延長緩刑考驗期,將死刑緩期
執行改為立即
執行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較重的刑種,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5、不得加重數罪并罰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
上訴和未被提起抗訴的被告人刑罰。在現實生活當中,對于形式的一審案件,如果不滿意的話,那么是可以提出抗訴的,或者是
上訴,在這種情況之下是有一個期限規定的,如果說這個時間過短的話,那么對于當事人的這種權利的形式肯定是不能夠受到保護,所以一般情況下這個時間比較合理,大概是10天或者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