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去世之后,留下的不僅有財產,還有可能會有一些債務。因此,繼承人在繼承的時候,也不單單是繼承
遺產,對于被繼承人的債務也是需要繼承的。在此之前,需要先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有哪些。那到底實踐中,該怎么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怎么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
被繼承人的債務主要包括這樣幾類:
1、被繼承人依照我國稅收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的稅款。
2、被繼承人因
合同之責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無因管理而承擔的補償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屬于被繼承人個人的債務,如合伙債務各屬于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債務,被繼承人承擔的保證債務等。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如果被繼承人遺留有債務,繼承人應當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然后再分割
遺產。但是,在實際生活中,被繼承人中有的是為了個人生產或生活需要而欠了債務,也有的為了家庭的生產或生活的需要而欠下了債務。這兩種債務,即死者個人債務和家庭共同債務,往往不易劃分。因此,必須將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和家庭共同債務共分開來。
二、債務繼承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限定繼承原則。即繼承
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
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
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
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
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
遺產償還;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的,不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3、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即繼承人之間依其繼承財產的比例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4、
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遺贈就是被繼承人將財產贈送給非法定繼承人。《繼承法》第34條規定: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即若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
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
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在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繼承之前,還是應該先了解清楚怎么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若無法確定清楚債務范圍的話,那么對債務的繼承就有可能產生問題。這對繼承人來講是很不利的。當然,通常情況下,繼承人繼承的債務是以其繼承的
遺產為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