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訴前財產
保全法條規定是什么?民事訴訟訴前財產
保全法條規定是利害關系人由于情況比較緊急,如果不立即申請這樣的一種財產
保全的話,很有可能使自己的財產利益受到損害,所以是可以在向法院提
起訴訟活動之前就進行一種財產
保全的申請的。所謂訴前財產
保全,也就是訴前
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
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
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種財產
保全措施。與訴前財產
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應是有給付內容的,如不是因財產利益之爭,而是人身名譽之爭,無給付內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訴前
保全措施。二、訴前財產
保全具備哪些特點?1、訴前財產
保全具有快速、及時、簡便特點。民訴法規定對準予訴前
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應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并開始
執行。這一措施的快速實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關系人因糾紛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2、訴前財產
保全在適用效力上同訴訟
保全一樣具有國家強制性。任何義務主體對人民法院制作的針對其財產的訴前
保全裁定,都負有必須履行的責任,否則應受法律制裁。3、訴前財產
保全效力具有可變性和延續性。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
保全被裁準后,就
起訴或不
起訴有選擇的權利。申請人若在裁定送達后三十日內未
起訴,人民法院將解除
保全,裁定效力終止;訴前
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終止;還可因生效法律文書
執行完畢、原申請人在訴訟中撤訴獲準、實施訴前
保全錯誤、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等原因而終止。如果申請人向采取訴前財產
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
管轄權的法院
起訴,
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繼續有效。4、被
保全財產范圍的廣泛性。人們認為,能適用訴前
保全的財產除有形財產即動產和不動產,如貨幣、車、船、鋼材、木材、房屋等外,還應有無形財產,如財產使用權、收益權、債務人到期債權及財產所有權派生出的其他財產權等都可以作為
保全的對象,只是
保全措施與有形財產的
保全方式有所不同,如對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的
保全是限制履行,而不能對第三人的財產直接
保全。在當代社會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非常明確的訴前
保全的制度,這樣的一種制度對于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維護是非常有重要的作用的,而且這種效率的話,它是具有可變性和延續性的,提起這樣的一種申請之后,依然是可以決定
起訴或不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