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接觸算不算肇事逃逸?一般不算,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沒有造成
交通事故的,駕駛機動車離開現場并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的,不會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據《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12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
交通事故后,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二)“檢驗、鑒定結論確定”,是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機構出具檢驗、鑒定意見的。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一)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
交通事故的發生,并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二)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
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行為人在
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后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后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雖然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并不深。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需要明確的是,肇事逃逸的前提是已經發生了
交通事故,并對相關人員的利益造成了侵害,在沒有發生接觸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車輛本身存在違法駕駛的行為導致其它車輛發生
交通事故的,則也是需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