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
合同中保管人的
違約責任: 一、保管人驗收倉儲物后,在倉儲期間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型號不符合
合同約定的,承擔
違約賠償責任; 二、倉儲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保管人承擔
違約賠償責任; 三、倉儲期間,因約定的保管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通知存貨人,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由保管人承擔
違約損害責任。 倉儲
合同中,存貨人的
違約責任: 一、存貨人沒有按
合同的約定對倉儲物進行必要的包裝或該包裝不符合約定要求,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并由此承擔給倉儲保管人造成的損失。 二、存貨人沒有按
合同約定的倉儲物的性質交付倉儲物,或者超過儲存期,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 三、危險有害物品必須在
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存貨人未按
合同約定而造成損失,自行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并承擔由此給倉儲人造成的損失。 四、逾期儲存,承擔加收費用的責任。 五、儲存期滿不提取倉儲物,經催告后仍不提取,倉儲人承擔由此提存倉儲物的
違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