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拘留的適用條件都有哪些刑事
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
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
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
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
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
拘留和
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
逮捕、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
執行。檢察院決定
拘留的情形: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
拘留。二、刑事
拘留的時間可以延長嗎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刑事
拘留的期限、延長期限及理由。即延長
拘留期限的情況分為兩類:一是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
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二是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
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然而在實踐中幾乎所有案件,偵查機關都是在接近30日時才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批準批捕,如此任意延長刑事
拘留期限的現象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刑事
拘留僅僅是一種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這是刑事強制措施,而并非是刑事處罰。而是否對嫌疑人進行刑事
拘留,與之后是否會對其判刑處罰并未直接的聯系。刑事
拘留一般是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的,但實際都是由公安機關來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