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報批捕程序是什么?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jù)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xù)是否完備。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后提出是否批準
逮捕的意見。3.作出決定。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后,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批準
逮捕或不批準
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后制作《批準
逮捕決定書》或《不批準
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
執(zhí)行。二、法律依據(jù)是什么?《刑事訴訟法》:1、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
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jù),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2、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
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3、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4、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jù)情況分別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
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
執(zhí)行,并且將
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5、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
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執(zhí)行。對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是不存在的社會危險性的,公安機關一般是不會對其采取
逮捕關押的強制措施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
逮捕后,身體需要進行治療或者是存在其他的不能關押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進行
取保候審,但是需要提供保證人和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