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必須寫工資嗎?必須寫明工資,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
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三)勞動
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
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
合同的其他事項。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具體項目而形成的。《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
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勞動
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
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
合同的責任七項。《勞動
合同法》現在的規定是九項,兩相對比,可以發現,增加的項目有: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社會
保險;減少了勞動紀律、勞動
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
合同的責任三項??梢哉f,《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更為詳細、更加具體。二、勞動
合同的履行1、親自履行原則。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一般情況下必須堅持當事人親自履行原則。2、全面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就是通常所稱的
合同全面履行原則,具體包括如下內容:①在能夠履行的前提下應當實際履行而不能以支付
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的方式代替履行。②必須履行
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而不能只履行部分義務。③必須按
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義務而不能隨意改變。④必須按
合同約定的地點、方式等履行義務而不能加以改變或者增加對方的成本。3、實際履行原則。實際履行是指
合同生效后,一方當事人違反
合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強制
違約方繼續履行
合同義務。4、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
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
合同的履行。需要明確的是,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務關系后,應當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
合同,并對相關的情況進行認定處理,但
合同生效的基礎在于對相關情況的達成一致意見,如果沒有對工資進行認定,則還需要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