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否可以
上訴?
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否可以
上訴?
上訴是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而設置的救濟程序,和仲裁沒有關系。撤銷仲裁相當于仲裁委沒有做出仲裁裁決,所以只能重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起訴。
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此外,《仲裁法》還對涉外仲裁的撤銷裁決事項作出了這樣的特別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有:
(1)當事人在
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當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當事人負責的原因而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主體必須是仲裁當事人
由于仲裁當事人與仲裁裁決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仲裁裁決也決定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了保護或者受到了侵害。因此,法律規定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是當事人,包括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2、必須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我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則表明他放棄了此項權利,雙方當事人都應自覺履行裁決書中規定的各自的義務,否則,權利方當事人可以申請
執行。
4、必須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
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必須有證據對該仲裁裁決具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加以證明。沒有證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能否證明,則需要人民法院審查認定。
在確定了勞動關系后也是需要簽訂勞動
合同的,在勞動
合同中也是需要規定工作的具體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如果在勞動
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做出了違反
合同的行為后,另一方也是可以通過
勞動仲裁或者提
起訴訟的方式來維權的,避免自己的權益受到任何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