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計時工資的計算標準是什么?A、 每月按平均法定工作天數21.75天計算。日工資=月標準工資÷21.7520.83天是按全年365天減去104個公休假日,再除以12個月計算求得。在這種計算方法下,公休日、法定節假日缺勤不計算為缺勤天數。B、每月按平均日歷天數30天計算。日工資=月標準工資÷30在這種計算方法下,公休日、法定節假日缺勤計算為缺勤天數。二、具體情況1、根據勞動部頒發的: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屬政府法規),選擇工時制度,具體規定如下:2、六十五條,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3、六十六條,對于那些在市場竟爭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的部分職工,經勞動行政部門嚴格審批后,可以參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辦法實施,但用人單位應采取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4、六十七條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5、勞動法第四十一條還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6、按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我國法律上對計時工資的相關標準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可以用人單位在對計時工資的處理上不能認定的,則還需要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具體情況應當協商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