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公司簽
合同有效嗎?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權范圍內所進行的,一般來講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
合同時,作為
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
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如果
合同相對方事先沒有審查分公司的本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不知道分公司的簽訂
合同的權利范圍,則雙方所簽訂的
合同是否是無效的呢?《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也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
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于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見,在分公司沒有總公司的授權或超出總公司的授權的情況下,分公司對外所簽訂的
合同是效力待定的
合同,而不是無效
合同。如果總公司追認的,則為有效;否則為無效。如果
合同相對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的,則
合同為有效,此時適用《
合同法》表見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
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認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guī)定:“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形主要包括:(一)被代理人明知行為人以其名義訂立
合同而不否認的;(二)被代理入的高層管理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相關的民事活動的;(三)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名章或單位印章和單位介紹信訂立
合同的;(四)被代理人授權范圍不明的;(五)代理權被終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時通知相對人的。”如果分公司超出本公司授權范圍與相對人簽訂的,保證
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
合同無效。因此給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理。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
合同約定的全部承擔保證責任。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yè)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yè)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因此,分公司畢竟不是獨立的法人,雖然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
合同,但為了保證
合同的有效性,作為與分公司簽訂相關
合同的相對人,在與分公司簽訂
合同時,一定要求分公司的本公司提供書面的授權委托書,以達到
合同順利履行的目的。分公司簽訂的
合同并不是一定無效的,因為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所以在簽訂
合同之前需要由本公司提供書面的授權委托書,否則的話分公司簽訂的
合同就是無效的。要與分公司簽訂
合同的朋友注意了,一定要分公司出具相關的授權委托書,這樣
合同才會是有效的。分公司其實就是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如果分公司需要簽署
合同,首先是要有總公司的一個大致方向的授權才行,如果沒有總公司進行授權的話,分公司將不能夠單獨簽署
合同,必須要由總公司的同意才能夠簽署相關的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