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材料,主要有以下幾種來源:一、單位和個人的報案、舉報刑事訴訟法84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報案,是指單位和個人將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發現的犯罪事實報告給公安司法機關。
舉報,是檢舉和揭發的總稱。所謂舉報,是指單位和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檢舉。揭發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實的行為。
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報案、控告報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將其人身、財產權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實報告給公安司法機關的行為。
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揭發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實,并要求依法處理的行為。
三、犯罪人的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被發覺之前主動向公安司法機關投案的行為。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司法機關自行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肩負著打擊各種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任務,當其在
執行公務中,一旦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時,就應當主動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