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銀行收注冊資本多少錢?(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二)國務院令第3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總行無償提供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2年2月)第三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經營《條例》第十七條或者第十八條規定業務范圍內的,對境外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香港、澳門、臺灣在內地代表機構、外國人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外匯業務和非外商投資企業的部分外匯業務,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于一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不少于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3)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應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二、法律依據(一)《
保險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設立
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二)《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保監發[2000]2號)進一步規定為在全國范圍內經營
保險業務的
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于人民幣五億元,在特定區域內經營業務的
保險公司,實收資本金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
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合資
保險公司、獨資
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外國
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四)《
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 (中國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號) 規定設立合伙企業形式的
保險公估機構出資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
保險公估機構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
保險公估機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我國法律上是對于注冊資本的認定情況是非常明確的,特別是對于不同的公司和企業所需要的注冊資本都是不一樣的,具體情況下還涉及到公司對注冊資本的認定問題,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則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