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被告人不請律師咋辯護?可以自行辯護,當事人在
離婚訴訟中,其是否聘請律師,是其自由選擇的權力范圍。但是,當事人應該清楚一點,聘請律師能夠更好的幫助當事人梳理案情。沒有任何規定,在
離婚訴訟中,被告必須聘請律師。即使不聘請律師,其也有為自己答辯的權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
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 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 狀副本發送原告。二、
離婚案件有哪些限制
起訴事由?(1)
離婚案件原告如系再次
起訴的,應審查其歷次
起訴情況,包括:上次
起訴時間、受訴法院、審理結果、結案情況(包括結案時間、結案方式、生效時間等);如系六個月內重復
起訴的,應審查有無可以受理的法定事由(如出現新的事實或理由等)。(2)男方
起訴離婚的,需注意女方是否存在法定的特殊事由,如女方處于孕期、女方于
起訴之日前一年內有分娩情況、女方是否于
起訴之日前六個月內有中止妊娠情況等。需注意:盡管女方存在限制
起訴的法定事由,但男方能舉證證明存在特殊情形的(如女方因婚外性行為導致懷孕),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其
離婚請求。(3)限制
起訴事由注意事項:A、對于判決不準
離婚、撤訴或調解和好等方式審結的
離婚案件,再次
起訴限制期“六個月”應當自判決、調解或撤訴裁定生效之日起算。B、對于
起訴時尚不滿六個月而立案時未注意到,審理中發現已滿六個月的情況,從嚴格執法的角度考慮,以裁定駁回
起訴為宜。
離婚訴訟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是非常常見的,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于辯護的相關情況,還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具體還涉及到
離婚財產分割、子女
撫養權的認定等復雜事項,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