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合同法》規定,倉儲
合同中存貨人應履行如下的義務: 一、存貨人應依
合同約定的時間,將
合同約定的倉儲物的數量按
合同約定支付費用的方式和支付地點向倉儲人交付
合同約定的運費、修繕費、
保險費、轉倉費、倉儲費等費用; 二、按
合同的約定交付倉儲物并及時入庫; 三、需包裝的物品,應將其妥善包裝; 四、向倉儲保管人提供有關倉儲物驗收的資料; 五、倉儲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蝕、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變質物品,存貨人應說明其性質,并提供相關資料; 六、按
合同約定,按期提取倉儲物;如果因延遲提取,應承擔賠償責任。 依《
合同法》規定,倉儲
合同中,倉儲保管人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向存貨人交付倉單; 二、保管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放射性有害物品的,應具備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按
合同約定對倉儲物進行檢查驗收; 四、按
合同約定,妥善保管倉儲物;發現倉儲物有不安全因素時應及時通知存貨人,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存貨人的損失,這種情況包括:1、發現變質或損壞;2、第三人對倉儲物主張權利而
起訴訟扣押;3、倉儲物數量發生變化;4、倉儲物發生失效期等。 五、接受存貨人的要求,允許對倉儲物進行檢查或提取樣品; 六、到期返還倉儲物。倉儲物約定的保管時間未到,存貨人有權提前要求倉儲保管人返還倉儲物,倉儲人不能拒絕,但可以要求存貨人支付賠償費。雙方在
合同中沒有確定保管期限,六個月后,倉儲保管人在提前一個月通知的前提下,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提取倉儲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