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案退回偵查兩次后怎么處理?檢察院退偵兩次,如果仍然證據不足的,檢察院會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如果被不
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1、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2、第一百七十八條 不
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
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
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
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二、具體情況1、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
起訴決定。2、人民檢察院決定不
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
起訴人需要給予
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3、對于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
起訴的,應當將不
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
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4、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
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
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
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在司法審理的過程中,如果出現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的情況下,是需要退偵由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的,但以兩次為限,具體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與檢察機關進行協商處理,另外如果出現了超期羈押的情況,也是需要追究相關司法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