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通信案件立案標準
郵電通信案件立案標準(發布時期:1990-02-26) 為了加強對郵電通信案件的管理,便于統計分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郵電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郵電通信案件立案標準。 一、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私拆、隱匿、毀棄函件的,應予立案。一百件(封)以上,或者從中竊取現金和財物折合人民幣(下同)一千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一千件(封)以上,或者從中竊取現金和財物一萬元以上的為特大案件。 二、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包件或者私拆包件從中竊取內件(以下簡稱竊取包件)的,應予立案。竊取包件十個以上,或者價值一千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竊取包件五十個以上,或者價值一萬元以上的為特大案件。 三、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隱匿或者毀棄電報的,應予立案。十封以上的為重大案件;五十封以上的為特大案件。 四、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隱匿或者毀棄報刊一百份以上的,應予立案。一千份以上的為重大案件;五千份以上的為特大案件。 五、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貪污郵電款(即郵電營業款、郵政儲蓄款、匯兌資金、報刊款、農話款等,下同)一百元以上的,應予立案。二千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一萬元以上的為特大案件。 六、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或者冒領用戶匯款、郵政儲蓄款的,應予立案。十筆以上,或者款額在一千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五十筆以上,或者款額在一萬元以上的為特大案件。
七、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郵電款,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郵電款一百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超過三個月末還的,應予立案。二千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一萬元以上的為特大案件。
八、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偽造電匯電報、匯票等,騙取郵電款的,應予立案。一千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一萬元以上的為特大案件。
九、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竊取、泄露通信秘密的,應予立案。竊取、泄露機密級通信秘密的為重大案件;竊取、泄露絕密級通信秘密的為特大案件。
十、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或者利用通信工具走私、投機倒把的,應予立案。走私、投機倒把物品價值在一萬元以上,或者牟利二千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物品價值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牟利一萬元以上的為特大案件。 販運毒品的為重大案件;情節特別嚴重的為特大案件。
十一、盜竊或者以阻斷通信為目的破壞國家一、二級通信干線、市話線路(包括電桿、電線、電纜、拉線、線擔、隔電子等),造成通信阻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八十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危害后果嚴重,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千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危害后果特別嚴重,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為特大案件。
十二、盜竊或者以阻斷通信為目的破壞郵政、電信設備,致使通信阻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八十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危害后果嚴重,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千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危害后果特別嚴重,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為特大案件。
十三、搶劫郵電營業廳(室)、郵政車、船,或者搶劫提送郵電款車輛、或者劫持提送郵電款人員的,應予立案。直接經濟損失一百元以上,或者致人受傷的為重大案件;直接經濟損失一千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為特大案件。
十四、竄入郵電局(所)機房、話務室滋擾鬧事,影響正常通信的,應予立案。阻斷通信的為重大案件;阻斷通信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或者職工遭殺害,被強奸的為特大案件。
十五、橇竊郵電局(所)營業廳(室)、郵件庫房(場地)或者金庫、竊取郵件、郵電款、集郵品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八十元以上的,應予立案。一千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一萬元以上的為特大案件。
十六、搶劫、盜竊郵件的,應予立案。搶劫、盜竊機密郵件的為重大案件;搶劫、盜竊絕密郵件的為特大案件。
十七、郵寄爆炸郵件發生爆炸、失火的,應予立案。發生爆炸、失火,毀壞包件十個以上,或者毀壞函件一百件(封)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千元以上,或者職工受傷的為重大案件;毀壞包件五十個以上,或者毀壞函件一千件(封)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或者職工死亡的為特大案件。
十八、以營利為目的,偽造郵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等郵資憑證的,應予立案。情節嚴重的為重大案件;情節特別嚴重的為特大案件。
十九、立案標準中的數額,含本數在內。
二十、其他郵電通信案件,可比照本立案標準中的相關條款,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