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房產證的夫妻財產如何分割?沒有
房產證的夫妻財產不能夠主張關于房屋所有權來進行分割,但是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以后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歸屬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取得
房產證后的歸屬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參考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由哪一方居住使用該房屋,而不能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進行判決。二、相關內容拓展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是
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在
離婚時就財產問題自行協商處理,對于未達成協議的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同的財產制下共同財產的范圍不同,在分割時首先應對財產的性質作出界定。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作出約定,或為共同所有、分別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則財產歸屬較為明晰,發生糾紛時關鍵在于舉證。當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時,主張權利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法院又無法查實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如果夫妻雙方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作出約定,則除《婚姻法》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規定的財產以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規定進行分割。在現實生活當中,一般情況下
離婚所涉及到的一個房屋的分割,都是說雙方所共同擁有的房屋所有權,在沒有
房產證等產權證明的狀況之下,是不能夠進行一個隨意分割的,因為這并不能夠證實這樣的一種房屋是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