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辭職公司要扣一個月工資是合法的嗎?
一、緊急辭職公司要扣一個月工資是合法的嗎?
不合法的。
首先不管什么原因離職扣離職前最后一個月的工資是不合法的。雖然《勞動
合同法》規定正式員工要提前30日書面申請離職,但是法律沒有說單位有權利因為這個克扣員工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你可以去
勞動仲裁申請單位返還你的工資。
《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
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二、公司什么情況下可以扣員工工資
1、目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可以扣工資的情形只有2種:
一是,員工接受了單位的專項出資培訓并依法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后期限屆滿前,員工因個人原因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時,用人單位可以向員工主張
違約金,此時可以扣發工資抵償
違約金,仍不足的,有權繼續向員工一方主張;
二是,員工在履行勞動
合同期間因員工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員工有義務賠償。若員工繼續留任,那么賠償款可以通過每月扣發不超過月工資20%的標準進行按月折。若員工被辭退或協商離職,那么單位可以扣發工資抵償,仍不足的,有權繼續向員工一方主張。
2、員工自動離職,只有在“自動離職”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且有證據證實因其“自動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以扣發工資的形式進行損失補償。
3、《勞動
合同法》第22條、90條對上述情況予以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緊急辭職本就是屬于勞動者不合法的行為,但如果用人單位以此行為扣工資的話,那么必定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勞動者還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進行投訴,從而可以更好的保障的利益,但勞動者辭職不管是什么原因都要提前通知,做好交接的工作,這樣才不會有任何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