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后續附隨義務有什么特點?1、附隨義務的地位具有“附隨性”。
合同關系中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與
合同約定為依據,不但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權威性較高,是
合同關系中的主要義務。然而附隨義務主要存在于判例學說之中,其法律效力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隨于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容易被輕慢。2、附隨義務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
合同關系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
合同的運行,根據
合同目的和維護
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確定的。這種不確定性具體表現在:一是什么樣的
合同關系會產生附隨義務是不確定的。二是
合同運行中何種階段會產生附隨義務亦是不確定的。這不僅與法律規定、
合同約定有極大關系,也與該
合同訂立、履行以及履行完畢以后的具體情況息息相關。3、附隨義務的內容具有“特殊性”。附隨義務一般是依據
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產生的,告知、說明、照顧、保密、保護等義務內容均是根據
合同之事項和現實情況確定,因此,附隨義務從屬于約定義務。附隨義務內容的不確定性,加重了
合同當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導致附隨義務履行的效率低下。4、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具有“模糊性”。法律和
合同對于違反法定和約定義務的責任有著極其明確的規定和約定。然而,附隨義務由于其依據缺乏權威性且內容不確定,故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也相當不明確,在調整現代
合同關系時,平衡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間的利益關系的能力極其有限。
合同后續附隨義務的特點是根據其內容和性質決定的,因為內容會跟隨
合同改變而改變,法律效力也不夠明顯,就好像依附于
合同正本內容而存在,是正文的附屬補充,因此具有不確定性和隨附性、模糊性,但附隨義務內容的存在又增加了
合同的完整性,讓簽約雙方更重視,因此,又有其特殊存在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