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可以推遲到簽嗎?
一、勞動
合同可以推遲到簽嗎?
可以的,但要在一個月內。雙方勞動
合同到期后,處于無勞動
合同的狀態,那么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盡快續簽勞動
合同。
《勞動
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不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1.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自建立勞動關系起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3.用人單位初次衽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三、勞動
合同續簽應該注意哪些風險防范
(一)哪些情況下續訂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勞動
合同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
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
合同的。”
《勞動
合同法》第82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四、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45條的規定,若有以下情況,企業必須續訂勞動
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
合同只要不是無固定期限的
合同,都是屬于有時間限制的,如果超過了時間的限制來進行簽訂
合同一般就是屬于不合法的行為,而且會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推遲也是有時間規定的,這樣才能保障到合法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