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
離婚債務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協議
離婚債務訴訟時效是多久?
兩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出現以下兩種情況時,訴訟
離婚后的財產可以重新分割:
1、訴訟
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
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離婚后,發現對方的上述行為,有新證據的,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
二、協議
離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九條:男女雙方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返回,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協議
離婚后財產還可以重新分割的情況有:
1、漏分的財產;
2、協議
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3、協議
離婚后,一方對
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登記
離婚后,一方不履行
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需要提醒的是必須存在欺詐、脅迫的前提條件才可以要求法院對協議
離婚的財產進行重新分配。
三、
離婚債務的處理
1、婚前個人債務的處理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后,債務人配偶承擔清償責任的范圍是什么呢?我們認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后,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皆接受財產或受益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這更符合公平負擔的原則。對于債權人來說,如何來證明債務人婚前所欠的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也是比較困難的。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轉化的類型主要有: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共
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子,該房子共夫妻婚后共
同居住或生活的。總之,判斷一方婚前債務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關系,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
2、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
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任何一方應負連帶責任。但夫妻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的財產為各自所有的約定。
3、
離婚后或配偶死亡后,原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
夫妻一方死亡或雙方
離婚后,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共同債務,生存的一方或
離婚后的其中一方人負連帶責任,而不論財產是否已經分割完畢。其中一方承擔債務后,可以在另一方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向另一方追償。在實際生活中,生存一方所行使的追償權又要受到夫妻財產制度和
遺產繼承制度的限制和制約。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后,應當在約定財產的范圍內行使追償權。
(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制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如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可用死亡一方的其他
遺產清償,如一方的婚前財產等個人財產。
(3)無論是實行約定財產制還是法定財產制,生存一方求償權的行使以死亡一方的全部
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
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除繼承人自愿償還外,生存一方的求償權將不能實現。
綜合上面所說的,協議
離婚就是在沒有任何糾紛下進行解除的婚姻關系,但如果在
離婚之后發現有債務沒有處理好,那么作為當事人就可以進行
起訴解決,但前提也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如果超過了時效,自己將失去勝訴的機會,從而不再受法律的保護。